据多家信源披露,最高法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据多家信源披露,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批复全文如下】
(此消息仍待正式文件和官方渠道公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