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个车的案件判了,但判决结果可能和您想象的结果不一样

来源:车侠老黄



近两年时间有以租代购的用户作为维权群体找老黄咨询一些以租代购的专业问题,通过交流老黄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碰瓷维权者”,老黄当时就忠告过一部分这样的维权者,不要妄想法律会支持自己的无赖行为。

 

我们相信法律会支持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但是绝对不会做“碰瓷维权者”的帮凶,很多人当时还对此不屑一顾,甚至恶语相向,现在这些判决狠狠地打了那些“碰瓷维权者”的脸。


 

一、法院判例


通过查询国家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很多“碰瓷维权者”败诉的案例,今天我们列举其中五个案例,看看对方起诉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

 

(一)  陈某

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搜车网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退还购车首付款34300元;

3、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退还购车第一年月供总计40776元(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月供为3398元/月,3398元*12个月=40776元);

4、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退还购车第二年月供总计34986(暂计从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月供为4998元/月,4998元*7个月=34986元);

5、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支付给原告赔偿金330186元;

6、判令被告搜车网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上述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大搜车公司、搜车网公司全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1.79元(违约金按4998元按日利率0.06%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

2、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400元及取证费300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2.5元。

 

(二)  李某

 

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大搜车昆明分公司、大搜车公司之间的二份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购车款(包括但不限于二被告所称的车辆租金、手续费等)91729.84元;

3、二被告赔偿原告809928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三)  董某

 

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董某与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搜车网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的《【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无效;

2、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退还购车首付款24700元、服务费3000元、过户保险费4281.3元、尾款96200元;

3、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退还第一年购车月供总计25176元;

4、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支付原告第二年月供3195元(暂计从2019年9月21日起,月供3195.22元/月,共36期,最终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5、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支付赔偿金52876元;

6、被告搜车网公司、大搜车公司对被告大搜车佛山分公司上述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四)  林某

 

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某与被告大搜车公司、搜车网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弹个车】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无效;

2、被告大搜车公司退还购车第一年首付款4600元、第二年首付款25220元、服务费4000元、保险费3406.8元,共计37226.8元;

3、被告大搜车公司退还购车第一年月供总计52776元;

4、被告大搜车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270006元;

5、被告搜车网公司对被告大搜车公司上述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相应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五)  周某

 

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大搜车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大搜车公司惠州分公司退还购车首付款16900元、服务费4000元、尾款149400元,共计170300元;

3.判令被告大搜车公司惠州分公司退还第一年购车月供总计52776元(从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月供为4398元/月,4398元X12个月=52776元);

4.判令被告大搜车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24677.65元(暂计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以223076元[170300元+52776元=223076元]为基数,利率为按日0.040972%,223076元X0.040972%X30天X9个月=24677.65元,最终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5.判令被告搜车网公司、大搜车公司对被告大搜车公司惠州分公司上述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全部承担本案产生诉讼及相应费用。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二、汽车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是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业务类别。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汽车融资租赁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的业务形式。

 

据国际四大咨询机构之一的罗兰贝格发布的《2017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7年,汽车融资租赁在北美地区的渗透率为46%,而中国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不足5%。中国的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正在蓬勃的发展中,未来汽车融资租赁会成为国人购买汽车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西方,消费者往往看重汽车的使用权,因此租赁的概念和方式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而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更倾向于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汽车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短暂分离,让该模式在国内市场上产生了诸多争议。

 

三、何为“碰瓷维权者”?

 

“碰瓷维权者”就是那些明明知道业务合法,故意装糊涂,想找借口耍无赖碰瓷,不但不想支付应该支付的融资租赁车辆租金,还想倒打一耙让企业赔偿自己。

 

据悉,面临此类相似诉讼纠纷的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包括易鑫、毛豆新车在内的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几乎都能找到类似报道。违约用户利用公众和媒体对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缺少清晰认知的特点,试图借助舆论的力量向企业施压,索要高额和解费用。

 

这是明显的“碰瓷”行为,典型的碰瓷维权者。

 

如果某些客户,在交车当时就提出因为不明白融资租赁业务形式,通过合理的方式解除合同,那可以看做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前面案例提到的那些人,不仅完成了车辆交接,并且车辆已经使用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有些已经使用一两年了,这个时候再说不知道车辆所有权归属和业务模式的问题,很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交车服务、上牌服务等相关服务,交车的时候也会交付车辆行驶证等物品,行驶证上登记的名称应该很清楚,不太可能使用汽车一两年都没有看过车辆行驶证吧?

 

我们支持合理合法的维权者,如果是因为车辆质量问题、违约处理问题、催收方式等合理的问题维权,我们都支持。

 

我们绝对不能纵容“碰瓷维权者”,法律也一定会严肃处理这些扰乱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和个人。希望上面这些案例能给那些“碰瓷维权者”一个警示,不要妄图玩弄法律、绑架社会、敲诈企业,法律会给出最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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