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郎溪县人民法院 张佳慧 黄梦婷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对闵某、姚某、席某、付某、汪某、杨某、宋某、方某、黄某甲、黄某乙等十人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主犯闵某、姚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因一罪或数罪并罚,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2017年4月,闵某、汪某、姚某注册成立“郎溪县弘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至2018年间,闵某等人对外宣传可以帮客户通过零首付按揭贷款购车,再将车辆进行二次抵押,为客户获取贷款。在被告人付某、杨某、宋某、方某等人介绍下,闵某、姚某等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伪造贷款材料,通过高开汽车销售发票、提供未进入市场流通的部分车型、将公司自有车辆涂改车架号反复抵押等方式,诈骗多家银行贷款3419311元。
扣除手续费用、业务员提成和分给客户部分贷款后,余下贷款由闵某、姚某、汪某按公司占股比例分红。
2018年9月至11月,闵某、姚某,伙同付某、黄某等人,以弘朗汽贸公司自行购买的某品牌轿车,伪造成新车,为五名客户办理“零首付按揭贷款购车”业务,从某租赁公司骗取钱款618528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在微信朋友圈谎称可以办理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以收取手续费、包装费等多种名义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15340元。
综合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