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拖车公司被判恶势力犯罪集团 事涉多家汽车金融公司

近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宣判李某楠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首犯李某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 6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已扣押、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楠系大连久基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久基隆公司 ")实际经营者。2014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标致金融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奇瑞金融公司 ")分别与久基隆公司签订催收合同,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委托久基隆公司对黑龙江省内购车贷款逾期车辆进行催收。
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李某楠以久基隆公司名义纠集被告人郭某、姜某、沈某、张某、魏某山、李某,李某楠指使郭某等人通过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对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在黑龙江省内贷款逾期车辆强行占有后,将车辆交付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以谋取经济利益。
李某楠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楠为首要分子,以郭某为骨干成员,以沈某、张某、姜某、魏某山、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楠纠集被告人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多次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某楠、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楠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利用该组织对贷款逾期车辆催收时,多次指挥郭某等人以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强行占有贷款逾期车辆,形成犯罪集团。李某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郭某听从李某楠指挥,负责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使用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强行占有贷款逾期车辆,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集团犯罪处罚。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在各自参与的集团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对被害人车辆的强行占有行为,在集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集团犯罪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字: 拖车 哈尔滨 公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