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人开设所谓的小额贷款“服务站”,并在朋友圈里发消息,称信用不良的“黑户”也能贷款成功。结果,“服务站”未经严格审核的信息,给北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不小损失。
朋友圈发消息“黑户白户都能贷”
2016年,天桥区某写字楼里多了一家所谓的“服务站”。“服务站”开设时间不长,来的都是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原来,最开始是男子刘某纲在朋友圈里发布小额贷款广告:“黑户白户都能贷!”
很多人知道,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黑户”“白户”都很难借款成功,“黑户”是指有不良贷款记录者,而“白户”是没有任何征信记录者——前者信用太差,后者则难以保证按时还款。
广告发出后,“服务站”的另外3名成员——杨某、郝某超和刘某,纷纷转发此消息。不少人登门拜访,想通过“服务站”来获取小额贷款。4人还分别拉来不少客户,进行申请。
贷款的钱是哪里来的?有一家北京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设立所谓的“服务站”,来寻找有资质的申请贷款者。在“服务站”中,钱由刘某纲管理,其他3人各有分工。
100多人里32人贷款成功
“一笔最多贷3万元,公司的(月)利息是两分三。”刘某纲在庭审讯问中透露,3万的贷款,贷款人(每月)需要还690元的利息,公司许诺“服务站”可以获得贷款人所交利息的30%。
刘某纲透露,当时他们每笔收取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手续费,贷款人同意才办理“放贷”。同意这条的中介、客户,将银行卡留在“服务站”,贷款发放时,“服务站”从卡里取出“手续费”后,再把卡交给中介机构或客户。
按照交易记录,刘某纲等4人上传了上百个贷款人的信息,最终有32人得到放贷。但到了约定时间,北京的那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要求众人还贷,可贷款者不是联系电话成了空号,就是登记地址查无此人,刘某纲等几人也渐渐联系不上。这家小额贷款公司报警后,同年警方就陆续抓获了刘某纲、杨某、郝某超,后来刘某也主动投案自首。
据统计,刘某纲等4人放贷金额约91万元,杨某还单独贷出11万余元。
案件一审判决时,刘某纲等三人被判处11年至11年零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的刘某被从轻处罚,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人私分19万元“手续费”
二审期间中,刘某纲等人均表示,自己之前不知道这种做法系犯罪。杨某表示,虽然他是北京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签约的“服务站”站长,但他本身不管钱,也没有审核材料真假的能力,只是看一下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北京公司的初审资格。
实际负责“管钱”的刘某纲辩解,他们上传的100多人材料,只有32人最终通过,说明北京公司有识别能力,提交的贷款人材料的真伪识别是上级公司的责任。但在法官的追问下,刘某纲不得不承认,个别申请者的资料有造假成分存在。
检察机关指出,在一审中,本案就没有做出主犯、从犯的区分,因为刘某纲等四人均参与了诈骗犯罪的全部过程,并且平分犯罪所得,几人只是犯罪分工上的不同。
检察机关认为,“服务站”4人最终私分金额19万余元的“手续费”,他们的举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骗贷罪入刑法,切莫一时糊涂走上不归路。
贷款诈骗罪已明确写入刑法,伪造材料及其他造假行为将触犯刑法并判刑,切莫一时糊涂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骗贷一旦被发现,将承担以下后果。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相关刑罚罪名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严重者将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