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汽车“套路贷”案宣判:五名被告最高获刑八年

1月7日上午,受到广泛关注的泸州“套路贷”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杨某、陈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

据江阳区人民法院介绍,这是全省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的成功打击,对“套路贷”形成了有力的法律震慑。 

套路:诱骗放贷再勒索财物

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底,被告人杨某召集邱某某(在逃)、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童某某、任某等人组建“团队”,共谋实施“套路贷”。

被告人杨某作为组织者,负责提供犯罪资金及分配赃款、处置车辆,并将上述人员分为业务组和考察组。业务组成员包括陈某、陈某某、童某某,三人又明确分工,陈某某主要负责约见被害人,陈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签订车辆质押合同,童某某主要负责将被害人的车辆以安装GPS的名义开走。考察组成员包括邱某某、任某,邱某某主要负责将贷款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和考察被害人还款能力,任某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同案被告人。

具体的“套路”为,杨某等人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随后约见需要办理贷款的被害人。约见后,杨某等以口头承诺不质押车辆即可办理贷款,诱骗被害人签订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包含高额违约金条款的车辆质押合同,同时收取高额手续费。放款后又以为确保贷款安全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予以控制。

如果被害人提出按口头约定取车,杨某等便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若勒索未果,则将控制的车辆擅自处置。2018年1月至2月,杨某等人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七次。 

判决:五被告被判刑,一被告20万贷款本金应予以没收

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童某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江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并判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供犯罪所使用的贷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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