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首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 汽车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尘埃落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法律专家 武峰 2018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至此,这起在汽车业内乃至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号称“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尘埃落定、落下帷幕。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对包括: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实施“欺诈”过程中信息告知的时间节点;“消费者知情权”中经营者对哪类信息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界定;车辆漆面瑕疵及其处理这类信息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PDI指引》)的适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赔偿责任的酌定因素等涉及消费“欺诈”纠纷的有关核心和焦点法律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裁判说理和分析阐述。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庭对有关专业事项进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并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出《出庭通知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根据法院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汽车销售领域经营者诚信、规范的经营意识,向社会公众普及汽车行业PDI有关专业知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委派专家参加了该案庭审,在庭审中接受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汽车行业PDI有关专业事宜的询问,对汽车行业PDI这一汽车行业特有惯例的性质、目的、内容、流程、信息告知等方面进行专业说明,并对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PDI指引》中确定的应当向消费者进行告知的情形和标准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分析。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书中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PDI指引》作出了积极评价,明确认定“关于车辆漆面瑕疵及其处理。对于类似信息,经营者可以基于商业判断对消费者予以告知,以更规范、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提升其长远的商业竞争力。事实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定的《指引》对此已予以引导”,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的《PDI指引》作为行业自律规范的司法认可。 因为该案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不仅是汽车消费领域而且是整个社会消费领域的“欺诈”纠纷案件,该案判决将对今后汽车消费领域乃至整个社会消费领域“欺诈”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导意义,同时,该案将在中国汽车行业发展史上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载入史册。 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判决的东风,让我们大家携手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维护和谐的汽车消费秩序。
【重磅】全国范围内首例最高人民法院终审 汽车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8-12-24 15:37:47 来源:中国汽车流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