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FINTECH热潮席卷全球,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成为新兴行业萌发的“热土”。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便是对传统小额贷款行业一次有益的创新。但由于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出现时间不长,对其发展现状、发展模式、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等相关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和介绍十分有限。为促进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普惠金融的属性,网贷天眼研究院对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现状,行业发展模式,各地监管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受多方因素影响,为更好的了解其发展前景,下面运用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多角度进行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竞争分析。
图1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一、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很好的克服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化经营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放贷,扩大服务市场。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达8665家,贷款余额9377亿元,而截至2017年5月20日的数据显示,全国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仅135家, 贷款余额568亿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占比不足7%。
随着互联网的渗透与发展,互联网小额贷款成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必然趋势,传统小额贷款正在加快升级转型步伐;另外,随着小微企业、三农客户融资需求的增加、政策的导向和行业的细分等市场利好,新平台新业务模式势必择机渗入,抢占该市场份额。
图2 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对比
从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很少,但一直呈现良好的增长态势,而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迅速市场扩张,显现出一定的发展瓶颈,增速放缓并逐渐转入负增长。两方势力此消彼长,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在于传统小额贷款向互联网小额贷款转型,但是两种业务模式存在明显差异,转型的机遇与挑战共同存在。
各省市对互联网小额贷款的设立门槛不一,但总体来看,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要求更高,对运营平台、风控管理、人员配备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西为例,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发起人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
② 网络平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③ 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产品;
④ 具有合理的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⑤ 具有独立运行的,含有贷款咨询、申请、审核、授信、审批、发放、催收、查询和投诉等多项功能的业务系统,并能够与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满足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要求;
⑥ 具有具各专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运行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⑦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鉴于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尽管各方面资质标准提高,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动力仍然较足;与新进入该行业的公司相比,传统小贷因经验积累、资源积累、业绩积累等优势,其转型进入互联网小额贷款更容易,相关法规也根据公司以往经营状况,酌情放宽进入条件,以江西为例,相关规定表示:设立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坚持“小额、分散”经营,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比较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不良贷款率低于5%,年审合格,监管评价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与网络平台合作或自建网络平台的方式,向监管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
从整个小额贷款行业来看,公司总量有所减少,行业内部转型升级加速。目前,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行业处在抢占市场阶段。新兴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更是突破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极大的拓展了市场空间,目前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仅100多家,处于发展探索初期,行业内部竞争较弱。
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在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中,潜在进入者为计划或正在进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的组织或个人,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主要取决于其进入壁垒的高低。
图3 部分省市互联网小额贷款政策
(1)注册资质
据网贷天眼观察发现,我国各地方政府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标准不一,总体趋严。从注册资本来看,江西、山西、云南、河南四省最新政策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或3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江西省也在2017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补充《江西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将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下限由2亿元提高至5亿元。
从发起人要求来看,江西、广州、上海、黑龙江、云南、河南等都要求主发起人为境内稳健经营、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其他省市的文件中也规定发起人或合作方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此外,各省市监管文件对主发起人的财务状况、持股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广州要求发起人需提供近三年(如成立未满三年,提供成立的年份到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②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③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④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2)技术要求
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和即时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从线下到线上,整体的运营模式都需要与互联网结合,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必不可少,这对公司运营系统和在职人员都提出了高要求。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缺乏必要的信用记录,偿还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自己的小额贷款技术和微贷技术,并设置完备的风控系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发掘盈利点,这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是个不小的挑战。
(3)退出限制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其股权变动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无疑增加了企业进入的顾虑。例如《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河南省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引(试行)》中规定“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网贷天眼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趋严,进入壁垒较高,且根据目前各省市的规定,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但从发展空间来看,市场潜力巨大,所以仍需警惕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三、替代者的威胁
除去一些公益事业、扶贫项目的小额信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替代者主要来自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商业银行、P2P小额借贷等,其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因受服务对象限制较大,替代价值较小。
图4 2014年底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占比
(1)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多种中小型机构并存的局面,其中的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通过全国布点,承担着支农服务主力军重任。
2003年国务院出台《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深化信用社改革,要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此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农信社改制,成效显著,如:江西银监局共批复41家农商行开业,批复14家农商行筹建,全省86家农合机构均已完成改制;湖南省已有93家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另外9家正在走改革程序,计划今年全部完成辖内102家农信社改制工作;河南省已组建81家农商银行,另有30余家已经达到组建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前可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改制农商行的工作;河北省已挂牌开业农商银行33家。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的渗透和认可度较高,随着农信社改制的推进,改制后的农商银行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股本充实,符合当前市场需求,为现代银行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相对互联网小额贷款的初期发展,其发展更加成熟,市场份额稳定,地位明显,替代性较大。
(2)村镇银行
网贷天眼观察发现,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412家,其中开业1371家,筹建41家,全国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0810亿元,村镇银行已经覆盖全国65.9%的县市。其中有10个省市实现县域全覆盖,村镇银行处在稳步发展和调整阶段,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县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村镇银行目前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覆盖深度有待加深,相关监管政策也需进一步完善。鉴于村镇银行业务范围较广,如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吸收公众存款、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等,同时贷款利率较低,可以获得相关补贴资金,其在服务本地中小企业和农户上具有明显优势,属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颇具威胁的替代者。
(3)商业银行
图5 2016年商业银行业务占比
图6 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走势
从信贷业务比例来看,2016年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占比为33%,业务占比排名第七位,处于中等地位。从贷款余额来看,银行信贷业务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占比在22%-24%之间。从整体的银行业务占比来看,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较小。由于风险控制严格,小额贷款业务并不会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但因其资金雄厚、网点覆盖面广、贷款利率低,通过银行获得资金依然是中小企业贷款的首选渠道。因此其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定的替代威胁。
(4)P2P小额借贷
尽管P2P借贷只作为中介为借款人和投资人牵线搭桥,并不直接进行放贷,与互联网小额贷款存在本质区别,但两者在服务价值方面存在共性,均可为客户提供资金周转服务。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该政策推动了P2P小额借贷业务的发展。尽管目前P2P平台监管趋紧,但P2P下额借贷业务仍保持较好发展趋势,随着监管推进和市场优化,其未来的小额借贷空间较大,成为互联网小额贷款潜在的替代者。
四、供应方的议价能力
网贷天眼分析认为,小额贷款多为信用贷款,而贷款人主要包括农户、个体经营户、小微型企业等,信用系统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偿还保障机制,单笔交易金额小,资金分散,又增加了借贷成本,这些缺陷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目前小额贷款融资难度较大,社会性融资较少,银行类融资成为了关键,然而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少。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业务占比很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自身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因此,供应方的议价能力较强。
五、需求方的议价能力
小额贷款潜在的需求主体多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以外,当前小额贷款行业处于“卖方市场”,因信用体系的缺失,小额贷款需求者的贷款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获得贷款机会成为需求者的重点,即便要承受较高利率。由此来看,小额贷款行业的需求方的议价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强。
网贷天眼总结发现,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供需不平衡,市场潜力巨大,传统小额贷款加速互联网化转型,潜在进入者也对该市场跃跃欲试。当前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农信社、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商业银行等机构,业务集中,布局较广,相比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更为成熟,具有较强的区域替代性。但互联网小额贷款的全国性定位,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其发展的一大优势。从资金方面来看,小额贷款因存在交易金额小、资金分散、风控能力较差等不足,导致融资难度较大,供应方的议价能力较强;而需求方因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其议价能力较弱。总体来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升级版,随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市场发展的不断创新,其行业前景值得期待。